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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逕行過戶登記領取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逕行過戶登記領取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之遺產股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依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編者註:參閱所得稅法令彙編)規定,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先行辦理過戶登記及領取,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98/03/25台稅三發字第098040245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繼承事實發生後配發之股票股利屬繼承人所有得由繼承人逕行過戶登記領取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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