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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6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

函釋全文

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倘該罰鍰逾期未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財政部110/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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