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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而逾期者免罰
要旨
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而逾期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全部均為未成年之繼承人時,其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遺產稅者,如屬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屆滿時均仍尚未成年之情形,准免罰。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之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雖應代未成年之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惟因其並非納稅義務人,故若未代為申報,亦無該條罰則之適用。至於未成年之納稅義務人,於同法第23條所定申報期限屆滿時如仍均尚未成年,則依本部69台財稅第36276號函釋,無法自為有效之申報,且其對法定代理人復無選任、指揮、監督之權,故法定代理人縱然未代為申報,亦不能課該等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以過失責任,應予免罰。(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