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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而逾期者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而逾期者免罰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全部均為未成年之繼承人時,其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遺產稅者,如屬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屆滿時均仍尚未成年之情形,准免罰。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之對象為納稅義務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雖應代未成年之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惟因其並非納稅義務人,故若未代為申報,亦無該條罰則之適用。至於未成年之納稅義務人,於同法第23條所定申報期限屆滿時如仍均尚未成年,則依本部69台財稅第36276號函釋,無法自為有效之申報,且其對法定代理人復無選任、指揮、監督之權,故法定代理人縱然未代為申報,亦不能課該等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以過失責任,應予免罰。(財政部80/11/13台財稅第8012615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而逾期者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未成年納稅義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未代為申報而逾期者免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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