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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稅違章案件不處罰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以有行為能力人就罰鍰全部負繳納義務
要旨
遺產稅違章案件不處罰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並以有行為能力人就罰鍰全部負繳納義務
函釋全文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繼承人,雖其中有部分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編者註:現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惟就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而言,所負遺產稅申報義務之範圍,仍為被繼承人遺產之全部,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至第46條對漏稅行為所規定之罰鍰金額,均與繼承人之應繼分無關,故於涉有違章情事時,參照本部80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801261590號函釋意旨,雖不對無過失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處罰,惟就負有申報義務之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其漏稅行為自應依上揭罰則規定處以罰鍰,始為適法。另是類案件發生滯欠,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項)規定,罰鍰及稅額等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財政部87/01/22台財稅第8719250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