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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人共同買進農地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僅登記於其中1人名下免罰

會議日期 98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二人共同買進農地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僅登記於其中1人名下免罰

函釋全文

依89年1月28日土地法修正生效前之第30條第1項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並不得移轉為共有……。」準此,本法條除限制農地承受人能自耕之資格外,亦限制農地不得移轉為共有。A君與C君共同買進農地,協議登記於C君名下,就屬於A君之權利部分,未登記為其個人所有,係因上開土地法規定不得移轉為共有之限制,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第9款(編者註:現行標準第13條第8款)「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之要件,應有該條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8/10/22台財稅字第098003927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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