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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報處罰
要旨
2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報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對○○公司之債權,因實際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致未將債權額填明於申報書上,而於附具之補充說明書上陳明俟查明後補報,嗣申請協助查明辦理,案經核定有債權額,似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2/01/10台財稅第301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