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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報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2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報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關於被繼承人生前對○○公司之債權,因實際上有不能估價之困難,致未將債權額填明於申報書上,而於附具之補充說明書上陳明俟查明後補報,嗣申請協助查明辦理,案經核定有債權額,似此情形應未構成漏報,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2/01/10台財稅第3010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報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2申報遺產稅時債權額估價困難而陳明後補報者免依漏報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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