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逾期自動補報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要旨
6逾期自動補報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財政部101/04/02台財稅字第101005122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