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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
要旨
2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
函釋全文
主旨:因同一事實涉嫌逃漏贈與稅及遺產稅者,其行政救濟之處理方式,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38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同一事實涉嫌逃漏贈與稅、遺產稅者,因未確定之贈與稅往往僅涉及遺產稅中之部分標的,因此,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或作成復查決定。(財政部79/07/24台財稅第7900311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