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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2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

函釋全文

主旨:因同一事實涉嫌逃漏贈與稅及遺產稅者,其行政救濟之處理方式,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38條規定辦理。說明:二、同一事實涉嫌逃漏贈與稅、遺產稅者,因未確定之贈與稅往往僅涉及遺產稅中之部分標的,因此,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或作成復查決定。(財政部79/07/24台財稅第7900311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逃漏遺贈稅者其遺產稅不宜俟贈與稅部分行政救濟確定後再行補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7 月 24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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