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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5條第五10則)(財政部67/08/11台財稅3541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由財政部發布,要旨:4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認股在查獲前自行轉回父母名義者免徵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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