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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完稅並辦妥繼承登記後始申請遺產土地為三七五出租土地者仍准退稅
要旨
8完稅並辦妥繼承登記後始申請遺產土地為三七五出租土地者仍准退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遺產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者,其土地價值之計算,依本部67台財稅第35163號函規定,應按公告現值三分之一予以減除後辦理估價。倘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提出租約主張扣除,迨繳清稅款並辦理繼承登記後始提出申請,經查明屬實者,仍應准按上揭部函規定重核退稅。(財政部74/05/07台財稅第156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