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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
要旨
1他益信託應以訂約日為贈與日估計信託財產之時價課稅
函釋全文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係以第三人(非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並以契約訂定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及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估價。(編者註:90年6月30日以前贈與案件適用。)(財政部89/06/29台財稅第089045454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