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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查明應補稅並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之起迄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3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查明應補稅並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之起迄日

函釋全文

主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稽徵機關查明有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補徵遺產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說明:二、其原核定為免稅案件者,其加計利息自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次日起算。(財政部87/08/27台財稅第8719619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3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查明應補稅並加計利息者其加計利息之起迄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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