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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於法人登記簿完成登記即符合「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
要旨
三1於法人登記簿完成登記即符合「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如經查明於納稅義務人侯君之父死亡時,已於法人登記簿記載完畢,復於侯君捐贈前領得法人登記證書,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所稱「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財政部79/03/24台財稅第7900685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