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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於法人登記簿完成登記即符合「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3 月 24 日

要旨

三1於法人登記簿完成登記即符合「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如經查明於納稅義務人侯君之父死亡時,已於法人登記簿記載完畢,復於侯君捐贈前領得法人登記證書,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3款所稱「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財政部79/03/24台財稅第79006851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於法人登記簿完成登記即符合「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3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三1於法人登記簿完成登記即符合「已依法登記設立」之要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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