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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用品總價在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要旨
六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用品總價在89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72萬元(編者註:103年1月1日按物價指數調整為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在72萬元以上,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財政部89/04/27台財稅第08900252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