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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7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係其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得否不計入遺產總額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十7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係其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得否不計入遺產總額釋疑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徐黃君生前自夫受贈之土地,於其夫死亡(前次繼承)時,業依遺贈稅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夫之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嗣徐黃君死亡,其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如經查明係徐黃君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屬受贈財產之狀態變更,於前次繼承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財產價值範圍內,仍有同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未列入其夫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該法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2/03/05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十7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係其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得否不計入遺產總額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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