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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7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係其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得否不計入遺產總額釋疑

會議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十7被繼承人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係其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得否不計入遺產總額釋疑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徐黃君生前自夫受贈之土地,於其夫死亡(前次繼承)時,業依遺贈稅法(編者註: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其夫之遺產並課徵遺產稅,嗣徐黃君死亡,其所遺土地、建物、存款及基金,如經查明係徐黃君死亡前5年內自夫受贈之土地經多次轉換取得者,屬受贈財產之狀態變更,於前次繼承該土地核課遺產稅之財產價值範圍內,仍有同法第16條第10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至於超過該範圍部分,既未列入其夫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該法條規定之適用。(財政部102/03/05台財稅字第101002470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7 款類次:1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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