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要旨
一1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函釋全文
主旨:意外事故中,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遺產稅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2百萬元(編者註:現行條文為400萬元,103年1月1日按物價指數調整為493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83/06/03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