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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一1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

函釋全文

主旨:意外事故中,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遺產稅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配偶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2百萬元(編者註:現行條文為400萬元,103年1月1日按物價指數調整為493萬元),夫妻因意外事故,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而可列減配偶扣除額,以顧及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83/06/03台財稅第8315967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夫妻同為罹難者除各有免稅額外其中1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6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