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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及扣除額若干均得享受扣除額
要旨
二1代位繼承人不論人數多寡及扣除額若干均得享受扣除額
函釋全文
遺產稅代位繼承案件,其代位繼承人之扣除額,本部參照法務部72年4月11日法律3874號函意見,以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則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財政部72/10/03台財稅第36963號函)附件:法務部72年4月11日(72)法律字第3874號函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各種親等不同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孫、曾孫等均屬之。惟親等近者中,有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依照同法第1140條規定,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而為代位繼承。故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1順序遺產繼承人,似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適用。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