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3經主管機關核准休耕之稻田仍得依本法第17條及第20條減免遺產稅或贈與稅
要旨
六3經主管機關核准休耕之稻田仍得依本法第17條及第20條減免遺產稅或贈與稅
函釋全文
經主管機關核准休耕之稻田並非同意其變更使用,政府可隨時視農業生產之需要責其恢復生產,故仍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6款)及同法第20條第5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5款)有關農業用地減免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規定辦理。(編者註:89年1月28日以後改以農政單位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財政部73/06/08台財稅第541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