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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53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7717號函所稱引起歧見之案件已有行政處分但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六53財政部92台財稅字第0920457717號函所稱引起歧見之案件已有行政處分但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司法院釋字第566號解釋發布後,其屬本部92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7717號函說明三所稱「引起歧見之案件已有行政處分但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者,稽徵機關於退還稅款時,應按納稅義務人繳納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編者註:現行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退還。(財政部93/06/02台財稅字第093045301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3 款類次:6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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