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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6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七6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函釋全文

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之財產,於受遺贈時已納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8/04/06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7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七6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