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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6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會議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要旨

七6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財產已納遺產稅者可依法自遺產總額扣除

函釋全文

死亡前7年內受遺贈之財產,於受遺贈時已納遺產稅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8/04/06台財稅字第09800057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7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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