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就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相當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補徵遺產稅應以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起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要旨

未就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相當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補徵遺產稅應以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稽徵機關須俟繼承人未就相當於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始得核課補徵遺產稅,就該項應補稅之事實,其核課期間之起算參酌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立法意旨及本部77年6月13日台財稅第770160138號函釋規定,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即以稽徵機關對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為起算日。(財政部98/01/06台財稅字第097004363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就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相當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補徵遺產稅應以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起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