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就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相當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補徵遺產稅應以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起算
要旨
未就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相當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補徵遺產稅應以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起算
函釋全文
生存配偶行使請求權後,稽徵機關須俟繼承人未就相當於該項請求權價值之財產交付配偶時,始得核課補徵遺產稅,就該項應補稅之事實,其核課期間之起算參酌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之立法意旨及本部77年6月13日台財稅第770160138號函釋規定,應自核課權成立之日起算,即以稽徵機關對該請求權價值得行使核課權之日為起算日。(財政部98/01/06台財稅字第097004363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