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捐贈農田水利會之財產不課贈與稅
要旨
二1捐贈農田水利會之財產不課贈與稅
函釋全文
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對農田水利會之捐贈,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92/03/12台財稅字第092045198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