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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贈與人捐贈時受贈之財團法人未符合相關標準嗣始符合該標準依法自不得免徵贈與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要旨

三2贈與人捐贈時受贈之財團法人未符合相關標準嗣始符合該標準依法自不得免徵贈與稅

函釋全文

贈與人捐贈時,受贈之財團法人未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嗣始符合該標準,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乙案,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388號裁定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479號判決意旨辦理。(財政部99/10/25台財稅字第099003477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2贈與人捐贈時受贈之財團法人未符合相關標準嗣始符合該標準依法自不得免徵贈與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