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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7受贈農地於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五17受贈農地於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人贈與其子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編者註:現為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贈與稅之土地(通稱視為農業用地),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疑義乙案。說明:三、贈與人贈與符合旨揭條款規定之土地,經核准適用農發條例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免徵贈與稅並依同條項後段規定列管者,嗣該土地經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後,即不再屬「視為農業用地」,與一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相當,而應有同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2/11/05臺稅財產字第10200164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17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五17受贈農地於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釋疑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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