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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7受贈農地於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釋疑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要旨

五17受贈農地於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人贈與其子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第2款(編者註:現為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贈與稅之土地(通稱視為農業用地),於受贈之日起5年內自辦土地重劃後出售予第三人,應否追繳贈與稅疑義乙案。說明:三、贈與人贈與符合旨揭條款規定之土地,經核准適用農發條例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免徵贈與稅並依同條項後段規定列管者,嗣該土地經公告實施市地重劃後,即不再屬「視為農業用地」,與一般「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相當,而應有同條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102/11/05臺稅財產字第102001648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17 款類次:5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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