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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累計存入總額400萬元者應通報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1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累計存入總額400萬元者應通報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內累計存入總金額達新臺幣400萬元者,應將資料通報當地國稅局。(財政部102/06/20台財稅字第10204560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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