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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免稅土地移轉變為應稅自登記日之次年起課稅
要旨
2免稅土地移轉變為應稅自登記日之次年起課稅
函釋全文
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原為應稅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仍為應稅土地,其納稅義務人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20條)規定之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財政部71/02/04台財稅第3072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二章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