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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有特殊原因於繳稅前部分土地須先移轉者須符合各項規定方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要旨
納稅人有特殊原因於繳稅前部分土地須先移轉者須符合各項規定方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需於繳清遺產稅前,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部分土地先行移轉者,如經提供與該部分土地等值之擔保,且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可就該等需先行移轉之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說明: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而依主旨所述方式提供擔保者,該擔保品之價值加計遺產總額中其他無需先行移轉之財產價值,如不小於全部遺產總額,且經稽徵機關查證認對將來核定遺產稅款之徵起無影響時,該項擔保與前揭法條所稱「確切納稅保證」應屬相符,稽徵機關可就該等需先行移轉之土地,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三、稽徵機關於查證前開擔保品對將來核定遺產稅款之徵起有無影響時,應將該擔保品變現時需負擔之各項稅費列入考量。(財政部84/12/20台財稅第8416635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