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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
要旨
6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
函釋全文
有關被繼承人遺產稅違章案,其繼承人2人既於裁罰確定前死亡,參照前司法行政部46刑(五)字第3237號函意旨:「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應以現存之繼承人就漏稅總額予以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項)規定,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財政部72/12/31台財稅第392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