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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6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

函釋全文

有關被繼承人遺產稅違章案,其繼承人2人既於裁罰確定前死亡,參照前司法行政部46刑(五)字第3237號函意旨:「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應以現存之繼承人就漏稅總額予以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細則第3項)規定,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財政部72/12/31台財稅第3923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6自然人為違章主體時如其人死亡未便就其繼承人予以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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