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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內申報之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2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內申報之處罰

函釋全文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2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所規定之個人財產,併入該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申報,以致發生漏報者,此項漏稅額之計算,應按依該法第15條規定重新併計之遺產總額所核課之遺產稅應納稅額,減除原核定之遺產稅應納稅額及依該法第11條第2項所規定之已納贈與稅,連同按當地銀錢業通行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編者註:現為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息後之差額為漏稅額,依該法第45條規定處罰。(財政部66/02/09台財稅第3096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內申報之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2未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併入遺產總額內申報之處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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