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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應納稅款及其罰鍰超過遺產總額時以本稅先徵收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4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1應納稅款及其罰鍰超過遺產總額時以本稅先徵收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其應納稅額及其罰鍰金額如超過遺產總額時,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規定辦理並應就其遺產先徵收其應納稅額後再徵收其罰鍰。(財政部64/02/17台財稅第311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1應納稅款及其罰鍰超過遺產總額時以本稅先徵收由財政部於民國 64 年 02 月 17 日發布,要旨:1應納稅款及其罰鍰超過遺產總額時以本稅先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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