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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應納稅款及其罰鍰超過遺產總額時以本稅先徵收
要旨
1應納稅款及其罰鍰超過遺產總額時以本稅先徵收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之遺產稅,其應納稅額及其罰鍰金額如超過遺產總額時,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7條規定辦理並應就其遺產先徵收其應納稅額後再徵收其罰鍰。(財政部64/02/17台財稅第3112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