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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人數與遺產申報不符者應查明辦理退補稅
要旨
4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人數與遺產申報不符者應查明辦理退補稅
函釋全文
辦理繼承登記之繼承人人數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不符者,稽徵機關於接獲地政機關之通知時,應即查明依法辦理補(退)稅。(財政部82/03/30台財稅第820116690號函)附件:內政部82年3月15日台內地字第8274085號函主旨:關於申請登記之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時,准予受理登記後,如何通知有關單位疑義乙案。說明:二、案經本部邀集財政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編者註:現已改制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及貴處會獲致結論:「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編者註:現行規則第119條)規定審查。如繼承人與遺產稅證明書所列繼承人人數不符時,應於完成登記後,將不符情形及登記結果通知該管國稅機關」。(編者註:內政部86年10月3日(86)內地字第8609474號函重申此規定。)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