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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適用免稅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02 月 15 日

要旨

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適用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都市計畫法於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自生效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即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9/02/15台財稅第7900237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適用免稅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02 月 15 日發布,要旨: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適用免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