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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適用免稅規定
要旨
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可適用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都市計畫法於77年7月15日修正公布,自生效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中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即有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9/02/15台財稅第7900237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