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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一、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二、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惟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其未認購部分於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時,以其指定之人為該特定人,於符合下列情況者,係以迂迴方式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該特定人,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並由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一)增資公司以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為限。(二)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三)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如為其他第三人(含法人),以實質經濟利益仍歸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者為限。(四)每股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且總價差鉅大,經核認以該價格增資並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三、上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之案件,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以前者,准予補稅免罰;其贈與日在本令發布日之翌日以後且未申報贈與稅者,除補稅外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財政部100/11/10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發布,要旨:原股東放棄公司現金增資新股認購權贈與稅徵免處理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