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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示之自行轉回日期釋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01 月 19 日

要旨

財政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示之自行轉回日期釋示

函釋全文

本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該函所稱自行轉回之日期,應以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後,經主管機關函復准予核備公文之發文日期為準。(財政部69/01/19台財稅第30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示之自行轉回日期釋示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01 月 19 日發布,要旨:財政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示之自行轉回日期釋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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