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示之自行轉回日期釋示
要旨
財政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示之自行轉回日期釋示
函釋全文
本部67台財稅第35419號函,該函所稱自行轉回之日期,應以公司申請變更登記後,經主管機關函復准予核備公文之發文日期為準。(財政部69/01/19台財稅第3056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1 款類次:5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