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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算未上市公司股票資產淨值時對轉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應依細則第28條規定估價
要旨
核算未上市公司股票資產淨值時對轉投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應依細則第28條規定估價
函釋全文
主旨:稽徵機關於核算遺產或贈與財產中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資產淨值時,對其轉投資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估價。說明:二、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稽徵機關於核算該法條所稱之資產淨值時,對於公司轉投資持有之上市公司股票價值,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規定計算。(財政部79/09/06台財稅第79020183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