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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經研判確已無財產價值者可核實認定其資產淨值
要旨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經研判確已無財產價值者可核實認定其資產淨值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其遺產價值以繼承開始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被繼承人死亡遺有未上市公司股票,而該未上市公司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其已擅自停業或他遷不明,經研判確實已無財產價值者,可核實認定其資產淨值,以符實際。(財政部84/03/31台財稅第8416143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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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