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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財產嗣配偶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之繳納或強制執行之處理

會議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財產嗣配偶拋棄繼承規避遺產稅之繳納或強制執行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均?棄繼承,其配偶因稅捐稽徵機關對其自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受贈之財產為禁止處分乙案。說明:五、是類案件倘經查明被繼承人確有利用配偶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規定,於死亡前2年內將鉅額財產贈與配偶,俟其死亡後,繼承人?棄繼承以規避遺產稅之情事者,因該受贈財產依法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其配偶實已取得被繼承人遺產之利益,而係藉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配偶,嗣配偶?棄繼承之法律形式規避遺產稅之繳納或強制執行,稽徵機關應審酌個案情形,審慎調查租稅規避事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規定辦理。(財政部賦稅署103/10/23臺稅財產字第103040326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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