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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協議價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僅具有買賣之法律關係尚未給付價金者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政府協議價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僅具有買賣之法律關係尚未給付價金者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釋疑

函釋全文

檢送內政部102年6月5日召開研商「監察院調查有關政府協議價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僅具有買賣之法律關係,尚未給付價金者,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疑義事宜」第2次會議紀錄乙份。(財政部賦稅署102/06/26臺稅財產字第10204577460號函)附件:內政部102年6月5日召開研商「監察院調查有關政府協議價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僅具有買賣之法律關係,尚未給付價金者,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疑義事宜」第2次會議紀錄結論:(一)本案業經法務部102年5月13日法律字第10203503910號函復本部略以,參照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及法院判決意旨,縱因時隔多年,致請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消滅時效完成,亦僅出賣人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且即使需用土地人未依約給付價金,亦不影響買賣契約之成立,僅生出賣人另行請求給付價金之問題。是以,有關需用土地人雖遲未給付價金,如其買賣法律關係仍存在,政府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之公共設施用地,已非保留供政府或公用事業機構取得開闢,並已不具保留性質,尚難認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為利執行,有關「買賣法律關係仍存在,政府有合法土地使用權」之認定,應同時具備下列二要件:1.成立合法之買賣契約或達成經政府協議價購之證明文件。2.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交付土地予買受人。(二)次按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有關個案協議價購之土地,買賣契約有否成立,涉及有否簽訂契約、達成合意等執行問題,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則次:12 款類次:12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協議價購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僅具有買賣之法律關係尚未給付價金者涉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認定釋疑由財政部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