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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
要旨
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
函釋全文
法務部72年4月11日法律3874號函,以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故代位繼承人應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財政部72/05/20台財稅第332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