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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

函釋全文

法務部72年4月11日法律3874號函,以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遺產繼承人,故代位繼承人應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財政部72/05/20台財稅第332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2章 遺產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72 年 05 月 20 日發布,要旨:代位繼承人仍得享受本法第17條規定之扣除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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