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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個別繼承人之綜所稅退稅抵繳或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徵起者嗣稅額更正退稅釋疑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以個別繼承人之綜所稅退稅抵繳或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徵起者嗣稅額更正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遺產稅係以個別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退稅抵繳,或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徵起者,嗣應納稅額更正致有溢繳稅款,究應如何辦理退稅乙案。說明:二、債權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強制執行所代繳之遺產稅,嗣應納稅額更正致有溢繳稅款時,依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釋應退還予全體繼承人;惟繼承人間如未能協調以1人為受款人代表時,得先開立以全體繼承人為受款人之退稅支票,送達繼承人代表並副知其他繼承人;同時註明:日後可持憑全體繼承人同意以1人為受款人之同意書,依規定申請更正該支票之受款人。三、至遺產稅係以個別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退稅抵繳,或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而徵起者,嗣應納稅額更正而需退還稅額時,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得就溢繳稅額部分按個別繼承人繳納之比例計算,於取具未重複受償之切結書後,退還各該繼承人。(財政部98/08/28台財稅字第098002335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8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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