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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須於繳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須於繳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願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並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可接受納稅義務人提供之確切納稅保證,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財政部68/07/05台財稅第345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須於繳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7 月 05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