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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須於繳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要旨
須於繳稅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示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納稅義務人如願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並經稽徵機關查證屬實,對將來核定之遺產稅款(如有罰鍰及利息者,應包括罰鍰及利息)之徵起無影響時,可接受納稅義務人提供之確切納稅保證,先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財政部68/07/05台財稅第345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