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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債權人依規定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無須代繳滯納金及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債權人依規定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無須代繳滯納金及利息

函釋全文

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之債權人,尚非稅捐稽徵法第50條所稱之代繳人,納稅義務人逾限未繳遺產稅加徵之滯納金、利息,無須由其代繳,其亦無同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之適用。至稽徵機關如對當事人之申請另有准駁,當事人不服,宜依訴願法相關規定辦理。又債權人代繳之遺產稅,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故日後如發生溢繳稅款情事,應將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並通知執行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及代繳稅款之債權人,作為其是否再為執行之參考。(財政部93/08/30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債權人依規定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無須代繳滯納金及利息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發布,要旨:債權人依規定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無須代繳滯納金及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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