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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
要旨
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適用上開規定時,需退稅請求權人與稅捐債務人為相同之主體,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權利人為全體繼承人5人,而欠繳綜合所得稅者為個別之繼承人,二者主體有別,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三、至於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代繳之遺產稅,日後如發生溢繳稅款情事時,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釋應「通知執行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及代繳稅款之債權人」,該項通知具訓示規定性質,其目的在使執行法院或代繳之債權人知悉有該項財產,俾作為其是否再執行之參考,故以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前通知為宜。(財政部95/01/04台財稅字第09404587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