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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適用上開規定時,需退稅請求權人與稅捐債務人為相同之主體,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權利人為全體繼承人5人,而欠繳綜合所得稅者為個別之繼承人,二者主體有別,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三、至於債權人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代繳之遺產稅,日後如發生溢繳稅款情事時,本部93年8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5211號令釋應「通知執行法院(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及代繳稅款之債權人」,該項通知具訓示規定性質,其目的在使執行法院或代繳之債權人知悉有該項財產,俾作為其是否再執行之參考,故以稅款退還納稅義務人前通知為宜。(財政部95/01/04台財稅字第09404587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被繼承人遺產稅退稅准免予抵繳個別繼承人欠繳之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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