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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86年9月27日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相關事宜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於86年9月27日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相關事宜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江陳○○所遺財產所有權歸屬疑義乙案,請依照內政部86年11月25日台(86)內地字第8683600號函說明二前段規定辦理。說明:二、被繼承人江陳○○之夫江××業於中華民國71年間死亡,而被繼承人江陳○○名下所有於56年間取得之系爭6筆土地,尚未於中華民國86年9月26日(含)前申辦更名或繼承登記,除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外,系爭財產仍推定為夫所有。據查報被繼承人配偶江××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明細表中,未列有系爭6筆土地,因此,除經查明未列入江××遺產課稅之原因,係江陳○○君於當時主張系爭6筆土地屬其原有或特有財產外,本案系爭財產,根據上開內政部會商結論,仍應推定為夫所有。(財政部89/08/17台財稅第08904106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於86年9月27日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相關事宜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7 日發布,要旨:於86年9月27日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相關事宜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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