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於86年9月27日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相關事宜釋疑
要旨
於86年9月27日以後辦理夫妻聯合財產更名登記相關事宜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被繼承人江陳○○所遺財產所有權歸屬疑義乙案,請依照內政部86年11月25日台(86)內地字第8683600號函說明二前段規定辦理。說明:二、被繼承人江陳○○之夫江××業於中華民國71年間死亡,而被繼承人江陳○○名下所有於56年間取得之系爭6筆土地,尚未於中華民國86年9月26日(含)前申辦更名或繼承登記,除妻之原有或特有財產外,系爭財產仍推定為夫所有。據查報被繼承人配偶江××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明細表中,未列有系爭6筆土地,因此,除經查明未列入江××遺產課稅之原因,係江陳○○君於當時主張系爭6筆土地屬其原有或特有財產外,本案系爭財產,根據上開內政部會商結論,仍應推定為夫所有。(財政部89/08/17台財稅第089041061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