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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三角移轉案件處理原則
要旨
不動產三角移轉案件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除經人檢舉者外,請依說明二所列原則處理。說明:二、除經人檢舉之案件外,稽徵機關於蒐集三角移轉資料後,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先行輔導當事人申報,如已依輔導申報者,按贈與日時價核算贈與價值,並免處罰。(二)經輔導仍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情事者,再依各該條規定,分別依法處理。(編者註:適用92年7月1日以前移轉之案件。)(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