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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動產三角移轉案件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不動產三角移轉案件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主旨:不動產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之案件,除經人檢舉者外,請依說明二所列原則處理。說明:二、除經人檢舉之案件外,稽徵機關於蒐集三角移轉資料後,依下列原則處理:(一)先行輔導當事人申報,如已依輔導申報者,按贈與日時價核算贈與價值,並免處罰。(二)經輔導仍未申報者,稽徵機關應進行調查。其調查結果,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情事者,再依各該條規定,分別依法處理。(編者註:適用92年7月1日以前移轉之案件。)(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15831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不動產三角移轉案件處理原則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不動產三角移轉案件處理原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