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稅
要旨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說明:三、惟本(84)年1月15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生效後,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配偶名下,經核認屬贈與者,應依該法第20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4/06/20台財稅第8416309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