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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核課贈與稅。說明:三、惟本(84)年1月15日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公布生效後,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配偶名下,經核認屬贈與者,應依該法第20條第6款(編者註:現行法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辦理。(財政部84/06/20台財稅第8416309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4 年 06 月 20 日發布,要旨: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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