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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贈與論課稅案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補報未依限補報者應依法處罰
要旨
以贈與論課稅案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補報未依限補報者應依法處罰
函釋全文
以贈與論課稅之案件,仍應依本部76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通知當事人限期補報,惟如未依限補報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處罰時,其補稅及處罰程序,應依稅捐稽徵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財政部83/06/08台財稅第8315965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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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