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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累計存入總額200萬元者應通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累計存入總額200萬元者應通報

函釋全文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內累計存入總金額達新臺幣200萬元者,應將資料通報當地國稅局。(財政部88/09/06台財稅第8819405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贈與稅之計算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金融機構對未成年人存款其一次存入金額或一課稅年度累計存入總額200萬元者應通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9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