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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大陸地區繼承人因拒絕簽章致其他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股票抵繳遺產稅時無法檢附繼承人全體出具之抵繳同意書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30 日

要旨

大陸地區繼承人因拒絕簽章致其他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股票抵繳遺產稅時無法檢附繼承人全體出具之抵繳同意書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

函釋全文

大陸地區繼承人因拒絕簽章致其他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股票抵繳遺產稅時,無法檢附繼承人全體出具之抵繳同意書,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繼承人申請以遺產稅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除土地部分外,稽徵機關應於其出具全體簽章之抵繳同意書後,始予受理,不宜因不同意抵繳之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而異其結果。(財政部91/09/30台財稅字第091045628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67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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