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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應依法課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查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留之輔助購宅款權益,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規定,由配偶及其子女承受其權利;又依同條例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原眷戶亦可選擇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是以該輔助購宅款權益具有財產價值。準此,本案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就原眷戶享有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予以核課遺產稅,至於其子女取得上開權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3/07/13台財稅字第093045398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應依法課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發布,要旨: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應依法課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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