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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應依法課稅
要旨
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之輔助購宅款權益應依法課稅
函釋全文
查國軍眷村改建之原眷戶死亡所遺留之輔助購宅款權益,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5條規定,由配偶及其子女承受其權利;又依同條例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原眷戶亦可選擇領取輔助購宅款後搬遷,是以該輔助購宅款權益具有財產價值。準此,本案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就原眷戶享有之輔助購宅款金額,予以核課遺產稅,至於其子女取得上開權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3/07/13台財稅字第09304539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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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